《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一、起草背景
《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施行。本次主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内容对《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规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了第四条制定市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将“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修改为“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二)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一是根据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删除了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立法专家库”的相关内容;二是根据《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增加了第十一条,不予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形;三是对政府规章配套文件出台时间进行了修改。
(三)修改了部分表述,增强了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表述的严谨性。
(四)增加了第十五条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内容,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