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信息摘自《保定市人民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级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保定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职能”查阅了解,确定被申请机关。
※例如:1.涉及统计年鉴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可直接向保定市统计局或所在地统计部门提出申请。2.涉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可直接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可以在保定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专栏查阅各地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含受理机构)详细信息。
※例如:申请人向保定市财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可以在保定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财政局”专栏中,查阅保定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的详细信息。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保定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保定市人民政府1号楼西配楼二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312-3088807,邮政编码:071000,电子邮箱:bdsysqgk@163.com。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保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保定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保定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312-3088807。发送传真后请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 互联网渠道。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请发送至:bdsysqgk@163.com。发送成功后请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5.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