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以及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组织、协调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市内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办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
(三)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直接立案侦办涉及网络安全的重特大案件。
(六)组织、指导、协调禁毒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法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九)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被装、装备配备标准并负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警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与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二)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公民非公务活动出境和来我市境外人员,依法组织侦办和查处涉外案(事)件。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