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保政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解决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因历史遗留原因产生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根据《民法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登记范围和权利主体问题。本意见所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范围是:主城区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范围是指主城区内除参公事业单位之外其他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单位资产的,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注记使用单位。驻保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注记使用单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除参公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单位名下。
二、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权手续不全的,可按照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分散登记时,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所占土地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合法使用;如调查结果为合法使用且公告后无争议,报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对于1986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来源材料缺失的,宗地经确认四至范围清晰、面积准确,房屋经鉴定符合安全质量等要求,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具结书,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权登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现存地籍调查资料不完整的,应完善地籍调查资料。
三、关于未通过规划核实问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属于1991年7月1日之前开工的,可不提交规划许可、核实手续,按照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1991年7月1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开工的,规划参与验收的重要工程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未参与验收的一般建设工程,实测面积符合规划批准面积的,可不提交规划核实手续,按照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测面积超过规划批准面积的,应对责任主体处以增加面积工程造价的5%罚款处罚,处理完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认定说明;属于2002年1月20日以后开工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可按照幢、单元、层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对违法部分应对责任主体处以增加面积工程造价的5%罚款处罚,处理完成后,出具规划认定说明;属于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开工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并行办理”原则,在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同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说明;属于现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涉及修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规则中的修正程序完善,涉及占压城市“五线”或军事保护等问题以及缺乏处罚立案主要依据资料难以立案处罚等复杂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合法部分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对违法部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规划认定说明或核实意见可作为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开工日期由使用单位依据施工日志、房屋交付单据等资料认定,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认。
四、关于未通过竣工验收问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具备验收条件、能够依法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的,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单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材料。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程序竣工验收的,可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办公用房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消防检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和消防检测报告应经住建部门认可。满足质量、消防要求并经住建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和消防检测报告可作为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五、关于房屋和土地的用途、权利人等不一致问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在分散登记时,已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且未取得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继续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和土地用途登记。原记载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二级类重新记载,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标注原登记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登记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现使用单位核实、本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认可,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由现使用单位申请,签署知悉情况具结书,经公告无异议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无法提供的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机构应公告作废。
六、关于办公用房跨宗地建设问题。跨宗地建设,属于同一权利人,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幢正投影所占面积较大的宗地“落宗”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标注跨宗相关情况;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整宗地边界或合并、分割宗地,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关于办公用房登记涉税问题。申请办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要求,免征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登记完成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明细清单(包括移交方、接收方、产权名称、位置坐落、面积等)及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八、关于规范登记申请材料问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或占用的土地已办理登记的,再次办理涉及权属变化的不动产登记之前,应征求同级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办公用房及其占用的划拨土地应履行资产划转手续,办公用房及其占用的出让土地应办理转让手续。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已经取得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无需变更,除权利依法设立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意见书和使用单位认可办公用房范围的书面意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销、重组、更名的,由承继单位或重组、更名后的单位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关于资产变动的批复文件,并提交机构改革相关文件或机构编制部门的书面意见。
其他各县(市、区)、白沟新城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其他有关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