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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送审稿)》报我局审查。经初步审查,我局形成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5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fzbfgc@126.com。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2-5913680。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59号保定市司法局立法(邮编:0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保定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0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对《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修改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将第十八条中的“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每届任期5年”修改为“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可以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方式进行。”

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八、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其中的“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二)在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履行交接义务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或者出租给房屋使用人用于停放车辆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删去第七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