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一、出台背景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进一步减少尾气排放,是贯彻落实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我市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2022年通告》),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突出精准治污、依法治污、科学治污,一是借鉴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等地经验,二是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对《2022年通告》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进一步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建设美丽保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解读
1.适用范围
本次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叉车、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等。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为以下两方面:
(1)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
(2)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
为加强精细化管控,此次调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划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低排放控制区。自2025年12月1日起,保定市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及其他各县(市、区)划定区域;全市施工工地、矿山、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详见《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四)管理要求
各机械使用单位务必严格遵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住建、农业、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前进行使用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防治科
联系电话:0312-3021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