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科技工作,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相关科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科学技术局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市科学技术局制发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5.《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保定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保定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网址:https://kjj.baoding.gov.cn/)是保定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政务新媒体
“保定科技”微信公众号、“科技保定”新浪微博。
3.其他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市科学技术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保定市科学技术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1.受理机构名称:保定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东二环153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3312066
传真号码:0312-3312077
邮政编码:071000
电子邮箱:bdskjjbgs@sina.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保定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保定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保定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互联网渠道。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请发送至:bdskjjbgs@sina.com。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市科学技术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登记。工作人员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领导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出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行政机关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实际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