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市级储备粮食安全,完善储备粮管理政策制度,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相关规定,2023年1月1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市级储备粮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2018年11月,市政府印发《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政发〔2018〕27号),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以来,国家、省对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作出了新的部署。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政府储备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参照省及借鉴其他相关市的储备粮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办法》,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修订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40号),公布时间:2021年2月15日;
(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 公布时间:2022年8月18日;
(三)《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字〔2021〕17号),公布时间:2021年4月14日;
(四)《河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冀粮规〔2021〕4号),公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五)《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冀粮规〔2020〕1号),公布时间:2020年11月5日;
(六)《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冀粮规〔2020〕3号),公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七)《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冀财建〔2022〕9号),公布时间:2022年1月26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即:总则、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监督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1条-10条)。明确了该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储备粮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规事项及破坏储备粮设施的处理做了规定。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11条-14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下达流程和组织实施等事项。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15条-29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确定方式、对承储企业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管理费用、银行贷款等事项。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轮换(30条-37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原则、方式、轮换费用、轮换空库时间等事项。
第五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38条-43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情形、动用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44条-51条)。明确了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52条-53条)。明确了新管理办法的执行时间。
四、主要变化
(一)体现部门职能和储备品种变化。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实际,将原发改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合并,统归于发展改革部门。将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二)体现新管理要求。根据保定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布局和粮食存储数量,将“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修订为“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实行计划轮换制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轮换计划,与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分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轮换。”
(三)体现轮换价差收入调配新要求。统筹考虑减轻财政负担,调动承储企业积极性、主动性,将“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市财政部门,价差亏损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解决。”,修订为“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提取10%(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由全市统筹使用,在市农发行保定分行设立专户储存,主要用于轮换的风险准备,弥补企业轮换亏损。风险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